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灌南行复第94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行政集中办公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砍树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砍树行为违法并赔偿申请人损失共计15508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至灌南县信访局反映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汤沟自然资源所违规执法事项,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受理,于2024年9月11日回复处理意见书。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汤沟自然资源所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对于该事项调查有不完善处,未能真实调查事情原委因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关于孙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灌自资信(2024)30号);
2.被砍树木照片。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针对的砍树行为并非被申请人实施,申请人列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属于被申请人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其复议申请。申请人反映的地块属于耕地,不应种植树木,而且群众反映该地块上所栽树木已影响周围其他农户的庄稼生长,要求政府整改。属地村多次上门沟通,推进整改。因此,申请人的树木被砍伐与被申请人无关。相关情况被申请人已通过2024年9月11日作出的灌自资信(2024)30号信访答复书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 关于孙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送达回证;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对被申请人砍树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辩称砍树行为并非被申请人实施,申请人将其列为被申请人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经核实,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清除树木的行为,被申请人对清除树木行为亦不予认可,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将灌南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列为被申请人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